1 认证、认可标识使用要求
1.1 公司认证标识的基本图案

1.2 使用范围
1.2.1 认证标识适用于认证证书。
1.3 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的要求
1.3.1 认证标识可以用在有关文件、文具、邮政信件和出版物上,但不得用在产品上或以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
1.3.2 使用公司认证标识等图案时,必须根据公司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使用,字迹必须清晰;使用认证标识时要在标识下方标注认证证书编号。
1.3.3 获证组织如要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时,应同时附有明确的声明:“例如本组织已通过北京中硕认证有限公司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避免导致误解为该产品通过认证。
具体应遵循下列要求:
| 在产品上 | 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子等的上面 | 在做广告的小册子上等 | ||
| 标识的使用 | 不带声明 | 不允许 | 不允许 | 允许 |
| 带声明 | 不允许 | 允许 | 允许 | |
说明:
(1)本身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独立包装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2)是薄纸板或其他材料等做成的外包装(大包装),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3)指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用一个词语声明不构成标志;
(4)是一个清楚的声明:“(该产品)是在一个通过了北京中硕认证有限公司ISO 9001认证的公司/工厂里制造的”;
(5)当允许使用认证标识时,要注意宣传认证结果时必须遵循本程序要求,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做会造成误导或提供未授权的声明。
(6)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1.3.4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前,应将使用方案提交公司综合部备案,并应接受公司审核组可能进行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使用符合性的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时,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1.3.5 获证组织不得进行被公司认为是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一经发现不正确的宣传和误导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公司将采取下列监管措施直至撤销认证资格、采取法律手段:
(1)开出不符合报告,要求获证组织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管理者代表,公司将在监督审核时予以现场验证;
(2)获证组织不能按期完成整改,公司视其为侵权行为,暂停其认证资格,并要求获证组织做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
(3)当问题严重时,公司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1.4对获证组织使用认可标识的要求
1.5.1 当获证组织的认证注册资格被撤销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
1.5.2 未经授权的客户不得使用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
1.5.3 获证组织必须在本公司的授权及管控下使用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
1.5.4 当证书被撤销、注销时,获证组织必须停止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使用。
1.5.5 获证组织可以在通信媒体上使用认可标识,如互联网、宣传册、信纸、信封、名片和包装;
1.5.6 获证组织不得将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1.5.7 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得使相关方误认为 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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