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拒绝、保持、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资格
1 认证的批准和保持
1.1 认证的批准
获得批准认证的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机构签有正式认证合同,满足申请人条件;
(2)认证审核/检查程序符合规定要求,上报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3)文件化的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认证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要求且经现场审核运行有效;
(4)认证资料经审核部、技术委员会评审,经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
1.2 认证的保持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保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本机构规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监督审核;
(2)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符合机构的规定要求;
(3)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本机构报告组织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2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与注销
2.1认证证书的暂停
2.1.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管理体系领域相关的行政处罚(例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 Q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适用于QMS);
(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适用于EMS);
(6)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反映获证组织OHS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适用于OHSMS);
(7)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8)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9)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10)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1)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2)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3)发生与管理体系相关重大舆情的;
(14)主动请求暂停的;
(15)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2.1.2 机构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1.3 暂停期间,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适用于QMS)
(5)获证组织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的;(适用于EMS)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适用于OHSMS)
(7)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8)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2.3 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机构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3 认证的拒绝
经评审如果是无法受理的申请,市场部应记录拒绝申请的原因,及时通知申请方并说明原因。
4 再认证
市场部应在原证书到期前协助获证组织完成再认证的申请。
申请再认证的资料: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合同书;
(3)其他材料(视认证项目不同稍有差异,同初次申请要求)
本机构按初次认证的程序要求进行,若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地址、生产环境或法律要求重大变更时,可能需要安排两阶段审核。认证通过后,将对获证组织换发认证证书。新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基于原认证证书终止日期起3年(特殊要求除外),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同初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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